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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1-06 14:07:55 来源: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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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关于对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多元化资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在校内及校外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努力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努力解决经费、场所等问题。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校专项拨款及社会捐赠等。

第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校内创收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都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正常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临时岗位指具有临时性的,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置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工作处必须通过严格审查资质、签订劳动协议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过程的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不得让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  劳动时间与报酬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十九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具体审批。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工作处签订劳动协议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核发(不得低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杜绝克扣和拖欠。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在校内公布;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使用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贫困生比例将岗位用工名额分配到各系,各系负责按分配的名额向用人单位推荐;

4.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对系部推荐的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确定用工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及各系备案,学生工作处委托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

5.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并按要求向学生工作处上报勤工助学考核表;

6.学生工作处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补助款。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1.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与学校签订有关校外勤工助学的协议书;

2.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校外用人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用工岗位、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等申请内容进行严格审批;

3.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自行与社会企业联系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也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纳入学校对校外勤工助学的统一管理之中;

4.学生自愿报名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同时必须履行相关的申请审批手续;

5.学生工作处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其中贫困生人数不低于50%),并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及学校签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6.校外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对学校推荐的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确定用工学生。

7.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

8.校外用人单位按月将勤工助学考核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并将劳动报酬统一交学生工作处代为发放;

9.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服从学生工作处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聘用学生;

2.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书的规定;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按期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的情况和工作要求等。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系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之中。学院每学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及大学生公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同意,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有三、四两种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2.  上学期有2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

3.  违反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的规定内容,屡教不改或给学校、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  不服从学校或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或因工作不力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