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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06 11:26:18 来源: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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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及苏教助中心【201758号《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乐于助人、懂得感恩、阳光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依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位于评选范围(以专业为标准,下同)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原则上应获得过院级一等奖学金或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者可优先申请;

(六)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积极申请担任学院或二级院系学生会干部,宣传学院、社会实践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实习生必须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单位,表现优秀,没有脱岗、离岗现象;

(七)在以下竞赛或活动中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奖项:科技学术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等;

(八)同一学生不得兼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通过省教育厅审批后,应及时组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组织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下设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具体实施,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情况。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门向各二级院系宣传政策后,学生对照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习成绩表(教务部门审核盖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盖章)、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二级院系组织初评,上报拟获奖学生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将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

(三)学生工作部门对二级院系上报的拟获奖名单进行汇总和审核,组织拟获奖学生进行集中面试,将面试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误后,学生工作部门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国家励志奖学金院内评审工作在每年930日前完成。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按规范组织申报。严格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学生处指导各二级院系组织学生申报,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草表,院系安排专人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

(二)按程序逐级审核。学院相关部门须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正表上签署意见:二级院系负责人在纸质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二级院系章;学工处负责人签署复核意见、加盖部门章;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审定意见;学院负责人签署上报意见,加盖学院章。

(三)学生工作部门对不合规范、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的材料,不予接受并退回二级院系。同时,核减该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下一年度申报指标,学院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章  经费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周期为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130日前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在收到上级国家奖学金下拨经费后,应立即通知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二级院系统一制表,按程序进行审批,按照省厅终审通过的获奖名单,及时将奖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学院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反映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专款专用。各部门、二级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进行二次分配,否则直接追究相关部门、二级院系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在实施细则与上级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