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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2-01-06 11:22:50 来源: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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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财[2018]12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地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酬,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测算,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派、培训、考核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院(部)、各部门应合理开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工作指导,设岗较多的各二级院(部)、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院(部)、各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集中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 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各二级院(部)、各部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固定岗位的申请,原则上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临时岗位的申请,各二级院(部)、各部门领导须签署意见并向学生工作处作出特别说明。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学生工作处选派学生前,应将用工岗位情况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予以公示。

  十二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审核按月报送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汇总,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直接转账到学生本人银行账号;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工作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