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中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名单(若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按实际人数)。省教育考试院于志愿填报结束次日12时前向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入闱的考生名单,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www.eeafj.cn)脱敏脱密后公布。
考生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将视其为该院校专业组生源,适用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录取及征集志愿全过程,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入闱考生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仅面向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且只组织一次。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作放弃志愿处理。
第十四条 福建省2024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为7月4日-6日(上午8:00-11:30、下午2:45-6:00),地点为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从北园路南大门入校)。上述时间、地点如因特殊情况调整,另行通知。
为确保安全有序,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考生原则上采取分片区、分批次方式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其中:7月4日为福州、莆田、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7月5日为三明、南平、龙岩的考生,7月6日为厦门、漳州、泉州的考生。
第十五条 入闱考生按照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顺序依次进行,且只能参加一次。各检查、测评项目当场公布结果,由考生本人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考生体检或面试不合格,均不安排参加后续环节检查或测评。考生对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复核组提出,由复核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当场未提出的,事后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考生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考生本人页复印件,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或学校毕业证明),近期免冠正面一寸不限底色彩色相片5张,以及设区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密封好的政治考察表,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须现场交纳体检费现金30元,交通、食宿等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章 政治考察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除按《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合格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考察合格。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政治考察时,要参照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考生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若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生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则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工作由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实施,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统一使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附件3,以下简称《政治考察表》)。
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可由受理考察申请的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考察工作。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意愿的考生可适当提前办理政治考察手续。
第十九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和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以下流程参加、开展政治考察工作:
(一)考生应先下载打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生在校表现考察表》(附件4),到所就读高中参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二)考生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派出所索取(从公安内网厅政治部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或者自行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t.fujian.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下载打印《政治考察表》,逐项如实填写考生基本信息、“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受处分或者违法犯罪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栏目后,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生在校表现考察表》和个人身份证件,送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接受考察。
(三)县级公安机关为政治考察实施机关。公安机关派出所结合考生提交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生在校表现考察表》,采取网上核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考生填报的上述信息和“考生本人”“考生家庭成员”等具体考察情形逐项进行核实、考察,并经负责人签字,盖派出所公章用信封密封后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组织国保、治安(户政)、刑侦、网安、法制、出入境、科通等相关警种部门,对考生《政治考察表》进行认真审查。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综合派出所及各有关警种部门的核查意见,作出政治考察“合格”或“不合格”意见,由负责同志签字、实施机关盖章并用信封密封后提交至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五)各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对提交的《政治考察表》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政治考察审核意见,由负责同志签字、审核机关盖章,用信封密封后通知考生领取带到面试现场交给工作人员。考生严禁私自拆封公安机关密封的《政治考察表》。
(六)省公安厅政治部综合县、市公安机关考察意见和审核意见,作出政治考察结论。
第六章 面试
第二十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并合格。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面试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面试表》,附件5),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七章 体检
第二十一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检并合格。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其中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二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协调监督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工作。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参考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高考体检表等材料,在对考生填写申报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附件6)等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具体体检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体检表》,附件7)进行现场检查,作出体检意见。省公安厅政治部根据医生的体检意见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八章 体能测评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能测评并合格。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由负责体能测评的裁判长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体能测评表》(附件8)作出测评意见,省公安厅政治部综合作出体能测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