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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4-05-10 11:42:46 来源: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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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普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称为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4804),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培养高职(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人才。

第三条 办学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处。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院党委、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为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及来源计划落实等因素,确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条 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我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施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第十三条 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我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2个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 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 学院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4600元/年/生(含护理、助产、药学、中医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8个专业)

住宿费1300元/年。

 

第五章  

第十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九 学院通过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 本章程适用于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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