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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4-05-09 10:38:28 来源: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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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甘肃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89号)和《关于做好2024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35-8236131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及类型: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是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兴建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制三年,学校代码:14375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凡具有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地址: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101号。

第六条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省高职院校“双高”建设单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24年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厅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学院各招生专业不做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在物理类和历史类考生中均开放招生计划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成绩优先,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院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投档考生统考成绩,将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分数排序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收费。每生每学年学费为4500元(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执行)。每生每学年住宿费900元(校本部,6人间),以上收费入学时如有变动,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甘肃省“雨露计划”、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为生活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35-82366310935-8236630 (传真)

邮政编码:737100

官方网址:https://www.gsysyj.org/

官方微信公众号: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招生简章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oCZi-CCcD0Eoi0uQ-jvSA

第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