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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甘肃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2019-05-16 10:06:02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排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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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甘肃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文件精神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财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 学校全称:甘肃财贸职业学院

2. 学校代码:51378

3. 层次:高职(专科)

4. 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 校址: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海河街766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经教育部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类型的计划数在总计划数的限额内适当调整;各专业的人数视报考人数的多少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按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前教育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两个专业的录取中,除在综合评价招生类别中进行面试(不参加面试的学生一律不予录取)外,该专业的其他类别和其它专业都无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先通过资格审查,再经过综合考核,按计划和志愿及成绩择优录取。中高职一体化转段招生依合同约定专业,视计划总数在约定人数范围内依志愿、成绩按一定比例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按省考试院规定的文理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学生:为英语考生;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在学前教育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两个专业上要求:符合该专业的基本要求(在综合评价招生中只录取参加面试的考生),对统招中录取的考生,在新生报到后对明显不适合该专业工作要求的学生通过调换专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我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我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即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100元;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支付学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是:甘肃财贸职业学院;证书科类:当时录取的专业名称或调换专业(第二学期)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电话:0931-8258619  13119306615

E-mailgscmxyzhb@sina.com

学校网址:www.gsxmxy.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五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甘肃财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