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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还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籍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

2.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应在非参评人员中推选。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认定办法

(一)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3.父(母)因身体残疾(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父(母)因患病基本无劳动能力或因此负债累累的家庭子女;

5.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6.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有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子女;

7.突遇天灾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8.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两个等级: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符合认定条件前三条的列为特别困难,其他情况均列为一般困难,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贫困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份,每年3月份可集中增补一次,坚持本人申请、班委会初评、系部审查建档、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学院批准的程序。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南科院贫困生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乡(镇)、县或以上政府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求详细描述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并复印一份供存档用。

2.辅导员、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评,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贫困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诉。

3.辅导员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汇总和定级报所在系。

4.各系应负责对本系的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建立贫困生档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档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建档号、姓名、班级、建档年份、联系方式、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在校期间享受的所有资助情况等内容。贫困生档案经系领导核实情况并写出审核鉴定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作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5.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和每名贫困生的综合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和审核后,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贫困生候选人名单及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6.公示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贫困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最终确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系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系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一)凡取得学院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才可提出贫困资助申请。

(二)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体现优先资助的政策。

(三)每年新生报到时,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后可以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生认定。

(四)每一个申请建档的学生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中的诚信承诺。

(五)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困难学生寻求援助。

(六)学院将不断建立、完善贫困生档案,并利用学生素质拓展软件实行贫困生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七)学院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升档、降档两种情况。需要进行档次升降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其填写《贫困生档案调整表》,由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八)在对贫困生的动态管理中还要积极引入预警机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学生在《贫困生档案预警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预警处理生效。

1.一级预警状况及处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一级预警: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处理办法:

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并且不允许再次申请建档,全额追回自建档以来所有资助项目,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二级预警状况及处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二级预警:

1)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或受到全院通报批评者;

2)在校期间抽烟、酗酒、请客或铺张浪费者;

3)购买新款高档手机,持有、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娱乐或学习用品;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

6)做头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佩戴金、银、玉石首饰;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

7)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处理办法:

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建档,全额追回一学年内的所有资助项目。

3.三级预警状况及处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三级预警:

1)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一学期晚自习、早操累计缺勤10次以上,或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2次及以上,或出现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累计2门及以上;

2)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

3)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4)在休学期间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6)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处理办法:

取消资格并停止对其的所有资助项目。符合前五条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资格的,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资助。

(九)学院党、政、群组织要共同配合,做好贫困生的思想工作。各系和辅导员应加强对贫困生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十)贫困生学费减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生勤工俭学管理

第九条 勤工俭学的对象及办法

(一)勤工俭学的参加对象是学院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取得院贫困生建档资格且学有余力的学生。

(二)每年贫困生建档工作结束后,中心将公布岗位情况并组织用工部门和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三)双选结束后,拟录用的学生须填写《勤工俭学双向选择结果申报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中心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在学院公示一周。

(四)勤工俭学岗位招聘倾向贫困学生。因个别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招聘未取得院贫困生建档资格的学生,则其只享受岗位工资的一半。

第十条 考核及报酬

(一)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每月要求填写《学生勤工俭学月小结/考核表》,结束工作时交一份总结。除了自我评价、总结外,学生有权对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的指导老师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反映相关方面的问题。

(二)用工部门负责对其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直接考核,在《学生勤工俭学月小结/考核表》上填写相关考核意见。用工部门有权酌情扣除劳动报酬或要求其重新劳动,履行一定手续后也可更换人员。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同一岗位相同条件的学生工资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三)中心于每月规定工作日发放、收取《学生勤工俭学月小结/考核表》和发放工资。

用工部门的考核意见将作为核定工资的主要标准,考核为优、良的全额发放工资,考核为中的只发放70%,考核为差的只发放40%。

学生工资按月汇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勤工俭学的管理

(一)用工部门

1.各部门需要申请用工岗位的,须填写《用工申请表》,明确岗位任务、所需人数、对人员的专业或素质要求、建议支付报酬等。

2.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双选会,除拟录用人员外,可适当确定部分备用人选。

3.有增添或缩减岗位、辞退或更换学生要求时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前一个月向中心提出申请,以中心最终审核意见为准,次月生效。

4.应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

(二)参加学生

1.学生不得以勤工俭学为由违反国家的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未经学院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内外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

2.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若发生矛盾由中心帮助协调。若发生事故,分清责任,由中心帮助协调解决。

3.若参加学生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日常表现欠佳时, 中心和用工部门有权中止其劳动。

4.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和中心提出并写出书面申请,待用工部门和中心批准后次月生效。

5.因校外实习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造成短期离岗情况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用工部门有权终止聘用或协调解决。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1)因预警处理等原因,被取消贫困生建档资格者;

2)不服从统一安排,讨价还价,拈轻怕重者;

3)未经申请,无故随意离岗者;

4)考核结果累计两次以上为中或差者。

取消资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参加勤工俭学。属于第(3)种情况的,还将在素质拓展软件中记一次不诚信记录。

(三)资助中心

1.勤工俭学活动以校内为主, 其内容为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图书馆、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各项劳动,中心不组织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2.资助中心、各职能部门、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协调合作,共同关心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以及注重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

3.资助中心将对应聘上的勤工俭学学生名单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将参加中心组织的一次会议,集中学习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学院勤工俭学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本要求。此外,中心每学期还将组织勤工俭学的学生召开一到两次会议。

4.资助中心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5.资助中心将及时公布岗位新增和空缺情况。

6.资助中心每学期将组织评选10名勤工俭学先进个人,第二学期开学时公布评选结果。评选条件:

1)必须个人主动申报。

2)工作时间,至少在同一岗位上坚持工作三个月以上;

3)每月考核结果为优;

4)认真填写、按时交领考核表;

5)工作有一定创新,能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6)学习努力,无重修、补考科目;

7)日常表现良好。

第四章  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申贷学生的资格认定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学院全日制在籍专科生;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能出示相应证明并已取得院贫困生建档资格;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申请时累计未通过科目不得超过2门;

6.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贷办法

1.申贷学生必须是贫困生档案中的学生。

2.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一年一申贷,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人。

3.当年已办理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同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4.新生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贷的学生先填写《南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信息表》,此表以系为单位交学生工作处初审

5.通过初审的学生方可填写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6.填表同时要求出示贫困证明原件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中要明确借款人并且加盖有效部门(包括乡、镇、县或以上各级政府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7.其它附件包括:申贷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以及见证人(班主任、辅导员是指定的两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贷款的发放

1.通过院内初审的借款学生信息将被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申贷资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整理、盖章、编号、装订后送至经办银行终审。

2.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组织通过银行终审的借款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材料。

3.按照助学贷款新机制的要求,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统一划拨至学院指定的财务帐号,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转存个人金融账户。

4.助学贷款工作主要集中在每年9、10月份,贷款发放完毕后,省财政和学院将共同为当年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四)合同变更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其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可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学籍异动。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或者还清贷款后,学院才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五)贷后还款

1.利息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将组织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3.学院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工商银行大厂支行)规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毕业后两年内必须还清。

4.经办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当年申请贷款时办理的存折中存入相应的贷款本息后自带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应提前还款手续。

5.选择最后期限日还款的只需往申贷时开户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限南京地区使用)或卡(全国通用,在南京以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签还款确认书前办理)上存入贷款本息。

(六)教育与管理

1.各系对申贷学生要严格把关,确认申贷学生是否具有申贷资格,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贷学生的情况和信誉,避免不良的申贷动机和故意拖欠的现象,让资助款真正落实到品行良好、学习勤奋的贫困生身上。

2.申贷学生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工作处除了将申请贷款和最终获得贷款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外,还将在院内指定的公告栏里同步公示。相关信息反馈途径有三条:(1)直接反映到系部;(2)反映至学生工作处;(3)投送至校门口收发室内的校长信箱。学生工作处将对有问题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除了取消申贷资格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3.各系对获得贷款学生的日常生活、行为和学习情况要进行跟踪,发现申贷动机不良或铺张浪费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学习主观不努力多门功课不及格的学生,都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今后的申贷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其退还贷款。

4.学院将充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实行贷款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5.学院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督促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增强学生的信用观念和法制意识。

6.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助学金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7.班主任和辅导员作为见证人不负有担保和连带还款责任,但有义务完成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包括及时提供申贷学生去向,即申贷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留学、从军、转校继续攻读学位等学籍变动情况,把不良贷款数量控制到最低限度。

8.毕业时由学院推荐就业者,招就处会如实地将该生在学院的贷款情况转告用人单位,请用人单位协助促其如期还款。

9.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定期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上公布提前还款、按时还款、逾期不还款的学生名单。

10.逾期不还款的违约学生将面临以下违约后果:

1)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已被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2.贷款对象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勤俭节约;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当年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申请人及条件

1.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诚实守信,在当地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方式及应提供的材料

1.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2.若贷款对象为当年考取学院的新生,应向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

(4)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若贷款对象为学院在籍学生,应向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对象的学生证;

(2)由学院出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证明》

(3)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

(4)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息政策:

1.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按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到期后不办理延期。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的每年12月21日按“等额本金法”分期偿还本金和当期贷款利息(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年份的8月31日偿还)。

(五)贷款发放方式:

1.采取当年申请、当年发放,统一由国家开发银行汇款或转账方式,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转存个人金融账户。

2.学院出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将注明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院学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

(六)贷后管理

1.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按时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下载学院学生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明细数据。

2.学院对贷款对象的教育管理同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要时还将协助业务受理金融机构清收助学贷款。

(七)贷款风险补偿:

江苏省设立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按上一年度贷款实际发放总量的5%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在高校毕业生入伍后一次性补偿到位。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总额等于每学年补偿金之和: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补偿金上限为8000元,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上限的按8000元补偿,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上限的则在8000元以下按照两者就高原则补偿;补偿学年数按实际缴纳学费的学年数确定、但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2014年前入学的学生,每学年补偿金上限为6000元)。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首先在高校登记学费补偿申请信息,兵源地的区县人武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其补偿申请表上盖章确认,高校回收学费补偿申请表并集中申请财政补偿资金后逐一发放给毕业生。

3.补偿对象仅限2009年后(含当年)取得毕业文凭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优先将补偿款用于偿付贷款本息,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须返还已经补偿的学费。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补偿2009年(含当年)后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读期间的学费,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1.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8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上限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上限的按照8000元标准补偿,此前入学的为每学年6000元的限额。

2.高校毕业生在上述基层单位就业后凭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3年以上就业协议向乡镇财政所申请,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终审通过的毕业生将获得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须每年审核一次),每年应补偿学费由省财政集中划拨到其银行账户。

3.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和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补偿资格并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4.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5.苏北基层单位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五年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