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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好全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处长任主任,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副主任,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经办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3人或5人)、学工秘书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学生代表为学生民主推荐,原则上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原则上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身份识别、量化评估、民主评议、个别访谈、资助档案分析、大数据分析等认定方法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和日常消费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指标。以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成绩为依据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划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第一步: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学生申请信息统计表、申请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主动提交的困难佐证资料依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分值越大,表示家庭经济越困难。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50分以下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第二步: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民主评议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采用身份识别、个别访谈、资助档案分析、大数据分析认定方法等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第三步:困难等级划分。对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大于等于50分且通过民主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等级划分。划分详情如下:

1. 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90特别困难;

2. 80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90:比较困难;

3. 50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80:一般困难;

(四)第四步:民主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录入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五)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六)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市教委下达数据获取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的认定工作实施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

学校运用网络、移动通讯平台、微信、QQ群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招生就业服务中心在向当年本校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认定工作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且学校不会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困难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班级(专业或年级)评议。

1.班级(专业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学生申请信息统计表、申请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主动提交的困难佐证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依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记录表》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评议结束后,当场统计并宣布结果,并在班级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录入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3.整理汇总每一名申请学生的以下纸质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记录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申请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主动提交的困难佐证资料。

(四)二级学院认定。

1.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专业或年级)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专业或年级)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应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3.如师生等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记录相关问题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记录、开展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4.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报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六)建档备案。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整理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协调各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并按学年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至学校,供学校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大数据分析、身份识别等方式原则上应直接确认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工作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通过启动特殊困难补助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十九条 校属各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节假日慰问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级学院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及认定结果的运用要公开透明,认定资料归档要及时、规范、齐全,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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