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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目的是激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和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范围及资助标准
1、我院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
生。凡在我院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评定。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及奖励标准以每年国家下拔的金额为准。
二、国家助学金奖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1、我院每年评审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为准,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2、学院(学工处)建立获国家助学金学生档案,并在网上公布。对获奖学生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学生毕业时,其获国家助学金情况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报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秀;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每学期操行分优良或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学业;
(五)我院建档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月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学生。以下几种情况优先
1、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社团工作及社会公益活动等,且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七)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九)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当年不再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系学管办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学生),并将初评合格学生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报学工处;
4、学工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
1、本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处分的学生;
2、本学年度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学生。
六、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到位后,由学工处统一造册办理工行卡发放。
七、国家助学金管理
1、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2、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的,一经发现,停发其当年的国家助学金;
3、受资助学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立即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缴已发的国家助学金;
4、追回或停发的国家助学金进入学院助学金专项账户,留下学年使用。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