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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荆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消费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分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2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分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二)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二)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七)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或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多次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消费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院每学年末启动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需要申请认定建档的在校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开学初,学生向分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三)分院初评。分院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采取“面对面评议,背靠背打分”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分院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四)学院复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分院认定结果,并将复审结果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建档备案。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分院“三级”监督管理机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各级及时回应与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复核机制,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先资助、后入库的方式予以资助,并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四)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申请认定的学生,经积极引导提出认定申请,应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分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分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四条 分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分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工院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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