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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参评。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刻苦;

3、诚实守信,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以及学院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学工各个学部成立以分管学部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部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3名)、普通学生代表(4名)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班级选举产生,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类别的设置

学院设立A、B二类经济困难学生,其中A类为特别困难学生,B类为困难学生。

第六条 控制比例及条件

类  别

控制比例

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A类特困学生

10%

1、孤儿、烈士子女

2、单亲家庭且病残

3、父母双残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极度困难

6、来自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父母其中一方丧失劳动能力

8、父母双下岗,享受国家低保

B类困难学生

20%

1、家庭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3、其他一般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1、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凡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尤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重点考虑,认定评议小组按困难类别确定困难学生初步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其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学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部将最后确定的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必须由学部具体经办人、具体负责审核人以及各学部主任同时签字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按照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学部困难学生汇总名单及有关信息的电子文本。

5、困难生认定以新生认定为主,其他年级认定困难学生每年进行审核,原则上只对家庭突发变故的困难学生进行重新认定。

第八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

第九条 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同时,学院每年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家庭,学院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一经核实,学院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学习不认真刻苦,学习态度不端正,如经常旷课等;

3、上学年度以及当学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之前受纪律处分;

4、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不符。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

建立和完善学院困难学生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困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凡有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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