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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
三、资助经费及资助标准
(一)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全额下发。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贫困等级分为甲档、乙档、丙档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评审时间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9-11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五、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院学生处负责统一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各学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每年在评比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部负责具体的组织评审,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院学生处,经审核无误并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院学生处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应接受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院学生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及各种资助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一)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学院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班级、各学部在评审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推荐结果在本学部范围内公示,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各学部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结合贫困生认定工作,做好评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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