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考早知道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福建高考早知道

[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高校直通车

已有 906 位关注本校
院校登录

奖助政策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培养大学生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勤工俭学的能力,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勤工助学目的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多层次、全方位、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帮助完成学业的自助活动。

二、管理机构、职责

1、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均由院学生事务部统一负责管理。

2、与校内各部门广泛联系,开辟勤工助学渠道,落实勤工助学岗位。

3、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关系,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常权益。

4、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三、勤工助学工作内容

1、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2、实验室清洁卫生工作;

3、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的兼职管理、清洁卫生工作;

4、校园公共环境卫生区的清洁工作;

5、校园绿化地带的清洁和养护工作;

6、参与学校部分重点部门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7、校内物品的搬运等劳动;

四、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勤工俭学岗位设置主要是发挥大学生知识上的特长和智力上的优势,以智力型为主,以体力型为辅,设教学辅助、管理辅助、科研辅助、图书馆辅助、教室卫生保洁、治安保卫等岗位。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及条件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表现良好,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2、被列入湖北医药学院贫困生档案者;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4、诚实守信,有责任心。能正确处理有酬劳动和公益劳动的关系;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各班级负责。程序为:学生申请--班委会讨论推荐——辅导员核实——学生事务部审查并签署意见。

2、每年10月15日前,各班级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资料以表格形式集中报院学生事务部。

3、院学生事务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七、岗位申报及用工管理

1、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须于新学期学生开学后10天内(假期用工在寒、暑假学生正式放假10天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岗位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用工基本要求)并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学生事务部。

2、用工单位获准用工后,负责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公开招聘并在五个工日内,将拟录用的学生名单报学生事务部批准备案。

3、临时用工必须事先申报,方可作为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4、用工单位用工后,必须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八、勤工助学活动的检查考核

1、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接受学生事务部抽查,抽查中如出现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酬金。

2、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职工负责对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对不适合的有权解聘,并将更改后的情况每月2日前报学生事务部。

九、勤工助学的工时规定及酬金标准和发放程序

(一)勤工助学的工时规定每位学生一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假期除外)

(二)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酬金标准按小时计,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

1、相对固定岗:以月计付,视工作任务和质量,每人每月150元。

2、临时工作岗:视工作任务的轻重和工作质量要求,按次或单项工作量计,每人每次15-25元。

3、连续7天以上参加同一项目勤工助学工作以固定岗位标准折算计酬,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进行补发。

(三)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1、各用工单位对每个学生进行考核,在每月的25日将考核结果报学生事务部。凡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上月的酬金发放。

2、学生事务部依据各用工单位考核上报结果,制定酬金发放表,在每月的6日以前,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学生事务部依据审批的酬金发放表到计财处领取酬金并负责发放。

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1、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勤工助学用工计划,不得随意设岗和盲目立项。

2、领取勤工助学报酬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名,手续要完备,报计财处备案。

3、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利用非上课时间进行,不允许在上课时间内旷课上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应予以退岗。

4、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违反岗位劳动纪律,如用工部门反映不称职者,经核实后即予调整或辞退;如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校和社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发现有不良生活、消费行为者,则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6、学生有参加集体劳动的义务,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统一组织的短时间的集体劳动不属勤工助学活动范围。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事务部。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