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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韶关学院2023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五章  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

  收费标准

  资助学生政策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十一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证我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韶关学院招生工作规定》(韶学院〔2020〕2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韶乐园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医学院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08号;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韶关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韶关学院2023年计划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32人,分布专业如下:

序号

类别

专业名称

专业备注

学制

1

普通类

会计学


4年

2

普通类

学前教育(师范)


4年

3

普通类

心理学

不招色盲色弱

4年

4

普通类

园林

不招色盲色弱

4年

5

普通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年

6

艺术类

音乐学(师范)


4年

7

艺术类

设计学类

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不招色盲色弱;一年后分专业培养

4年

8

体育类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4年

注:2023年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专业及计划以联招办网上报名系统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  凡符合教育部《2023年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办法》规定的报名资格,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参加当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HKDSE)的考生均可报名。考生所持证件须在有效期之内。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考生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社会实践等情况,按照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  除校长推荐计划的考生和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外,最低录取标准为“3、3、2、2”,即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及以上,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及以上。校长推荐计划的考生最低录取标准可为四门核心科目的分数之和须为10分(含)以上,且任何一门科目的分数不得低于2分(含)。

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考生最低录取标准为“2、2、1、1”,即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2级及以上,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1级及以上。不进行专业考试面试。

我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填报志愿中进行录取。未经考生书面同意,不会将考生录取在未填报的专业。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 心理学、园林、设计学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册复查

第十八条  经我校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我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香港学生与内地学生同专业收费标准相同。

学费收费标准:园林专业,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150元;会计学、学前教育专业,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59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心理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人民币5190元;音乐学、设计学类专业,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0000元。

住宿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人民币900-2300元

说明:1、公布的学费标准是按文件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办法收取学费。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2、住宿费,新生在入学住宿之后,通过企业微信按实际住宿费自助缴纳住宿费。3、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上级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省级及以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补偿资助金。

(二)学校和社会:学生奖学金、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德强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6

电子邮箱:8120066@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杜杰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2023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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