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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昌首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实施办法

为了配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活困难补助等评审工作,建立新的贫困生资助体系,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切实保障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招就处、总务处、保卫处、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为组员的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三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


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标准

学校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


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五)或(六)类的,由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并由学生提交《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七)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出申请,无需再次提交《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四)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五)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


(四)(五)或(六)类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对本办法第六条(七)类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基本条件,通过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地讨论,根据辅导员期初谈话记录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七)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八)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九)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十)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格认定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相应调整。

(十一)各学院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十二)各学院认真填写《武昌首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览表》(含电子版),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武昌首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院学〔2019〕8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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