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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福州理工学院2019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福州理工学院(全国代码:13773)

学校地点:福州市连江潘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2019年高职招考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具体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二章  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19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纪检监察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专科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  2019年专科招生计划具体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九条  专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参加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的考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参加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类别的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如下:

1.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的各类职业技能测试的相关具体事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公布规定执行。请考生务必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官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技能测试。

3.录取时,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7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3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报名参加高职招考的毕业生录取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四章 体检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2019年我校高职招考收费项目、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报备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

第七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贫困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供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九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第十章 咨询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福州理工学院

邮政编码:350506     联系老师:刘老师  陈老师

招生电话:0591—62990018   投诉电话:0591-62990012

学校网址:http://www.fit.edu.cn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八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入学试点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凡在高职招考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院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福州理工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福州理工学院

                              ○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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