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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州理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导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能是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凡是我校正式全日制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以申请勤工助学,但须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和考核,在符合岗位要求的学生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特困生、贫困生。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积极鼓励各学院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自身兴趣爱好以及参加勤工助学的客观条件等,适当参与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提升自我综合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明确勤工助学的目的,同时须教育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学生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特别是校外勤工助学)申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应提醒并监督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勤工助学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学生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性质、劳动强度等,可按小时、按月计酬,也可采取总量承包等形式拟定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发放形式:校内勤工助学金先由用人部门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填写好劳务单,经学生签字认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财务处审核后发放给学生本人;校外勤工助学金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书规定的方式向学生本人直接发放或者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交学生,不论何种形式发放报酬时,都须经过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及其选定程序

第十条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原则

学校各部门短期的、临时性的可以由学生承担的工作都可以实行学生勤工助学的方式开展;原则上优先安排特困生和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确定程序

1、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勤工助学岗位,并对每一个岗位提出具体要求,然后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校后勤部门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通过公告或网络发布的形式在全校布,或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校辅导员向学生发布相关信息,征求岗位合格人选;

4、申请确定程序:

1)申请人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详细填写相关内容;由所在学院填写推荐意见后统一汇总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所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状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组织对初选合格学生进行面试和考察,并于三天内将符合岗位要求者进行公示,及时通知上岗工作;

4)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须组织用人部门与学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学生方可上岗工作。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部门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除了周末外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的前提下适当灵活;劳动报酬和发放形式参考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因故需辞去工作者应提前一周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和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审核签写意见,该工作岗位由相关部门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上岗人员,待新员工上岗后方可离开。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不能胜任所参加的工作,在经过多次教育和培训后仍无法胜任者,相关部门将有权利要求另用他人,但须提前三天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及其选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其他实际情况,积极联系洽谈校外的用人单位,为在校学生拓宽勤工助学的路径。相关管理机构需对校外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人)进行周密考察,严格把关,明确用人单位的合法性,确保外出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时间当为双休日或者其他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者,学生必须向所在的学院书面申请,辅导员和学院领导核实签字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申请确定程序:

1、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文件。

2、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公告或者网络发布的形式在全院公布,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各学院辅导员向学生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征求岗位合格人选;

3、申请人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勤工助学申请表》,详细填写相关内容,尤其须填写个人联系方式,便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跟踪服务以及所在学院临时联系;

4、《勤工助学申请表》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写推荐意见后统一汇总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所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状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初选意见;通知用人单位组织对初选合格学生进行面试和考察;

6、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须由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组织学生和用人单位签署由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共同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学生方可上岗工作。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须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参考第八条、第九条对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具体事项以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若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勤工助学,造成不良后果则将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照校规校纪相关条例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的考核

1、凡充分而有效地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部门,学校将给予表彰;

2、勤工助学管理机构须及时跟踪了解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对态度恶劣、不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签署的有关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中止协议,并采取及时而有效的措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考核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有义务和权利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跟踪、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

2、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并服从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的领导,接受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者,下学期优先留用,或优先挑选其他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3、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考核优秀者,可优先享受学校各类相关奖助学金的评定;若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于不按照相关规定或不听从相关指导造成的不良影响者,学校可按照校规校纪对该生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若有不够完善之处,根据学校、学生及用人单位之间相互协调解决。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相关管理条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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