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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贵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贵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省财政厅 省教 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 〔2020〕9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 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在校生中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 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分为 2—3 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 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 费品; (七)具备以上条件,经学校认定,根据困难程度进行评选。 把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 伍军人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也注意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的需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 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资助资格或资助,收回资助资金。情节 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省财 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办学点学生人 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并统筹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人数、贫困程度、不同专业等因素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资助中心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评 审工作,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其他不同项目的学生资助。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学院、 办学点提出申请,各学院、办学点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 组织评选,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审查各学院、办学点上报材料,结合本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委员会评审,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 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将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 卡中。如学生因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将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办学点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 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后,资助中心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 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 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 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 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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