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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医科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校外国留学生各类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化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2〕8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渝教外〔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我校外国留学本科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领导。

成员:学生处、外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外国语学院等部门领导。

学生处负责我校在读外国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牵头工作及制定外国留学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我校在读外国留学本科生各类奖学金评审的宣传、动员和具体工作部署、组织、评议、审核、公示及材料汇总;负责协调处理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学校管理留学本科生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以学办主任为组长,留学生辅导员、留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在读留学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留学生代表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每个年级学生总人数3%)。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议小组名单应在学办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外国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二条 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研究生工作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研究生院领导。

成员:研究生院、外事处、财务处及有关院系分管领导。

研究生院负责我校在读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牵头工作及制定外国留学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我校在读外国留学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的宣传、动员和具体工作部署、组织、评议、审核、公示及材料汇总;负责协调处理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奖学金内容

第三条 目前我校在读留学生奖学金评审项目包括:1.初次评审:中国政府优秀自费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以下简称市长奖学金);2.年度评审: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市长奖学金。

申请对象、奖励标准、资助期限、奖励人数以当年度上级部门执行的政策为准。

如有新增项目,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或年度评审的对象为重庆医科大学在校注册的并将继续在我校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留学生。来华留学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学生,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中国籍公民的来华留学生,身心健康。

二、申请人须对中国认同、友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处理记录。

三、申请人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风俗习惯和公共秩序;如实提供申请材料,无弄虚作假;按时缴纳学校相关费用,无欠费记录。

四、留学本科生原则上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留学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留学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留学生须学习态度端正,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成绩良好(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供的成绩为准)。原则上学生在申请年度内的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须名列前茅,且单科成绩原则上须达到当年度所规定的分数要求。

六、申请人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担任学生干部者,须认真负责,主动协助老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当年度已获得外国资助和中国其它各类奖学金的人员不能再申请。

 

第五章  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标准

    第六条 初次评审

申请者除应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80分,单科≥70分。

    (二) 所有参加评审的外国留学研究生,采用《重庆医科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考核表》(见附件1)进行量化考核评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最后根据当年度实际名额择优推荐。

    第七条 年度评审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标准:

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研究生实际,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考核评分,进行综合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1.综合考核成绩≥60分,考核结论为合格,建议继续提供奖学金;

2.综合考核成绩<60分,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建议中止奖学金一年;

3.连续两次年度评审不合格者:建议取消奖学金资格。

    (二)市长奖学金年度评审标准:

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渝教外〔2013〕14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研究生实际,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考核评分,进行综合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1.本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者:

(1)综合考核成绩为90-100分,考核结论为优秀,建议保持一等奖学金;

(2)综合考核成绩为70-89分,考核结论为良好,建议保持一等奖学金;

(3)综合考核成绩为60-69分,考核结论为一般,建议更改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4)综合考核成绩<60分,不合格,建议中止奖学金一年;

(5)连续两次年度评审不合格者:建议取消奖学金资格。

2.本学年享受二等奖学金者:

(1)综合考核成绩为90-100分,考核结论为优秀,建议更改二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2)综合考核成绩为70-89分,考核结论为良好,建议保持二等奖学金;

(3)综合考核成绩为60-69分,考核结论为一般,建议保持二等奖学金;

(4)综合考核成绩<60分,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建议中止奖学金一年;

(5)连续两次年度评审不合格者:建议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六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 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及程序

一、评审办法

(一)我校在读外国留学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含年度评审)由学校外国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相应项目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要求组织评审;

(二)奖学金评审过程中须结合申请人的学习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正式成绩为准)及综合表现等参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并以年级为单位进行排序(同等条件下,原则上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排序前者优先);

(三)名额分配:按照“既考虑不同年级当年度所评出获奖学生候选人数多少,又照顾具有代表不同年级广泛性”的原则,以当年度获奖学生候选人数为基数,结合当年度上级部门下达我校的各类奖学金名额,按比例将名额下达各年级;

(四)根据各年级奖学金名额,结合本年级获奖学生候选人排序情况,依次选定获奖学生推荐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校管理留学本科生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应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二)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等参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年度上级部门下达我校的各类奖学金名额,按照约1:3的比例提出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并在学生中进行信息反馈、初次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完善相应推荐材料;

(三)经外国语学院审核参评学生的基本信息、外事处审核参评学生是否违反外事纪律后,报学生处汇总、复审,复审意见提交学校外国留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讨论,提出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外事处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我校在读外国留学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申请者(含年度评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应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二、院系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应项目奖学金评审要求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生中进行信息反馈、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

三、研究生院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外事处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各类奖学金评选结果经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外事处将上级部门批文转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将获奖学生名单、标准、金额统一造册交财务处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外国留学生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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