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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相关部门,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工作,并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第三章  岗位分类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有效运作,必须坚持“申报、审批、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单位审批程序:1、需要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长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情况安排各系勤工助学岗位和名额。3、各系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的动员和申报,将本系部家庭困难学生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单位审批程序:1.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2.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3.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劳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1、本人须向班级提交书面申请,认真、如实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2.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批。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和学生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后,统一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上岗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因校内固定岗位有限,除临时岗位外,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不得重岗。

第十四条 为不影响学生完成日常学习任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每周上岗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五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以从事假期工和钟点工为宜,但须接受岗前培训、不得影响参加正常教学实训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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