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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含五年专高职阶段)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级前10%(含1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第五条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二年级以上学生数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分配给系部推荐名额,由系部组织评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各系需成立以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通过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文件规定对系级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集中评审。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初审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具体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然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特等奖学金、学费减免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教育厅将奖学金拨付给学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1.发现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将取消其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和本年度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2.发现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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