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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俭学实施办法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俭学工作,促进勤工俭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俭学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俭学。  

第四条 勤工俭学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申请参加勤工俭学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责任心的我校普招各类全日制学生;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4、勤工俭学原则上只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勤工俭学岗位范围

1、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

2、图书馆书库整理、期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管理工作;

3、保卫监控协助工作、行政辅助工作;

4、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如公共教室和公共区卫生的清扫保洁、食堂服务;

 

第七条 申请参加勤工俭学必须通过辅导员向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勤工俭学的老师提出申请,并登记好个人的基本情况,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推荐到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俭学岗位。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勤工俭学工作管理

1、勤工俭学岗位每学年招聘一次,每学期进行微调。

2、用工部门要坚持用工育人的原则,加强对参加本部门勤工俭学学生的管理、指导、教育,对他们在勤工俭学期间负有管理责任。

3、用工部门应确保勤工俭学学生的工作安全,为勤工俭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其本人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俭学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九条 勤工俭学工作要求

1、勤工俭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2、勤工俭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俭学工作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工部备案,以便做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的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以后不再受理其勤工俭学申请。

3、学生不得私自从事商品贩卖活动。严禁学生个人或团体未经允许在校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特别是各类商品传销活动。

第十条 勤工俭学酬金及考核发放

1、勤工俭学工资标准为100-300/月。

2、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勤工俭学工作,其劳动报酬由学工部从勤工俭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内营利性勤工俭学,其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按劳支付。

3、用工部门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俭学岗的贫困学生认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核定和工作表现等,用人部门每月对学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勤,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到院学生处。

4、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用人部门反馈情况发放。工作差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暂无与校外用人单位有任何勤工俭学招聘合作关系,对于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俭学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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