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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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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测评报告的函》(沪府函〔2020〕37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职业教育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职业教育发展新路径,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31012915。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系民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由你市统筹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要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四、学校职业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首批设置汽车服务工程、土木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数字媒体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护理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市按照国家关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优化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产业需求开发实训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的英文名称:Shanghai Zhongqiao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学校法定地址和办学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廊公路3888号,邮政编码:201514。

第三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以“做人,止于至善;做事,敬业乐群;做学,锲而不舍”为校训,培养掌握专业知识和先进技术,具有创新发展思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把学校建成一所有规模、有特色、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主要业务范围:

(一)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二)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三)经审批举办专科升本科教育。

(四)经审批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

(五)经审批开展中外合作教育。

(六)经审批举办特殊教育。

(七)依法开展其他教育服务。

第八条 办学规模:学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招收对象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报考对象,办学规模根据办学条件改善情况逐步提高,每年招生具体人数以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  举办者和学校开办资金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金润圭。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学校开办资金将适时增加,按规定程序据实调整,增加的开办资金来源包括举办人出资和学校办学积累。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发挥决策中心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9—11人(以实际备案人数为准)组成,其中4名董事由举办者推荐,其他董事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和社会贤达担任,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学校主要举办者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至3人。执行董事由董事长在现任董事中提名产生,履行董事会专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的董事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的董事。

第十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撤换。董事任期届满。新一届董事会董事根据本章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副校长;聘任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批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校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督促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考核校领导班子工作,决定其薪酬。

(八)讨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校资产的处理事宜。

(九)决定合作办学等重大事宜。

(十)审议批准学校专业调整、招生办法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院校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实施监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办学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需董事会全体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后方才生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批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决定董事会成员及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

7.学校章程规定的合作办学、专业建设、招生办法等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的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等。

(三)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大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并将提议的事由及提议者共同亲笔签名的提议书送达董事长。

3.校长提议,并将提议的事由及校长亲笔签名的提议书送达董事长。

第十八条 学校的董事长即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定董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主持学校重大的对内对外活动。

(五)向学校董事会推荐学校校长人选、推荐社会贤达担任董事。

(六)执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3—5人(以实际备案人数为准)组成。监事由党委委员、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担任。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且监事会任职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学校主要举办者推荐担任。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最多连任2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二)对学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学校的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资产处置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五)列席董事会,就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议召开学校董事会,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听取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办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董事会和校长通报。

(八)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主持并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聘任或解聘。

(六)组织教学、科研和其它学校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七)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

(八)执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和副校长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届期相对应,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选聘。校长任职条件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任职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校长、副校长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由学校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评议,包括教师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进行决策的机构。委员由学校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和一线高级职称的老师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本科毕业生相应学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副高以上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组成,任期3年。

第五章 学校的资产与使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创建时及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政府扶持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资产依法管理的原则:

(一)学校应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学校在其存续期间对学校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开办资金、办学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分别登记建账,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学校资产。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违规挪作他用。

(三)学校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

第二十九条 资产依法适用的原则:

学校所收取的学费用于教职工薪酬、日常教学开支、实践环境建设、学生活动与奖助学金等方面。

第三十条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所有收入依法管理与使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财务报告及审计:

(一)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应当在每一月及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分析报告,接受政府财税等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三)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六章 学校的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分立、合并、终止,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在财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终止,财产清算依法优先偿付: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召开董事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除特别注明外,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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