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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直[2011]33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名额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必须从我校每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获得二等奖学金以上荣誉者中评选产生,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五年专”中五年级的学生及在校“三年专”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每年在省教育厅资助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内,按照以下评选程序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1、学校学生工作部依据省教育厅资助中心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意见,并向各系发出通知。

2、各系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等方面的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3、学生本人向本班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推选出初步候选人,报送本系评审委员会。

5、系评审委员会对各班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审议,将获得通过者在本系内公示5天;公示中无异议者,由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6、学校学生工作部将有关材料报学校评优评先评审委员会评审,将获得通过者在学校内公示5天;公示中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学生。

7、学校将评选结果上报省教育厅资助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统一印发的获奖证书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评优评先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评议受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学校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党总支副书记等领导组成。学校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系评审委员会,制定本系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如发现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其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系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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