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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通知》(皖教秘〔201857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学院相关部门,应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院内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院内相关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学生用工服务。

第九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建立相关信息库,组织学生参加教学辅助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院财务处组织好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审核、汇总各系部勤工助学用工,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单汇总造册登记,交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向学生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酬金标准

第十三条设岗原则:

1、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用于校内资助的经费,列支勤工助学活动经费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各用工单位填写《淮北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用工申请表》报送至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

第十四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不允许一人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岗位进行勤工助学;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次或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每位学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标准

1、校内各单位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标准按照(皖教秘〔2018575 号)标准执行。

2、管理性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时间、性质,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考核达到用工要求的,及时报送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对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用工要求的,根据情节,扣发部分工资,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程序

第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能够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

体活动,学有余力;

3、遵守法纪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责任心强。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办理登记手续;

2、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劳务需求,主要遵循“特困”原则和优先登记原则安排工作;

3、对学习成绩差,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般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事先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审核备案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工资自行解决,学生资助中心不给予发放酬金。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应得酬金,用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勤工助学费用的报送。勤工助学报送时间:当月25日—月底,逾期不予接收和补报。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求终止勤工助学活动或变更工作岗位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条列》(院行〔2000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淮北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用工申请表

2.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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