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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回避。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档。
第十条 特别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费用难以维持基本学习生活的学生:
1.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家庭的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全部农村低保、五保家庭)子女;
3.无“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
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5.持有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6.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含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自然灾害、异常变故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且无固定收入家庭子女;
7.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两个等次由认定工作小组结合学生家庭致贫原因、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要素综合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中移出,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2.休学、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能够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4.目前消费行为和消费水平明显超出当下学习和生活正常所需者;
5. 在校内外租房或抽烟、酗酒、赌博,经常出入社会餐厅、KTV、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者;
6. 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等情况而欠下高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7. 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告知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同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在各二级学院学生科领取《调查表》,要求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帮助学校了解情况,学生还可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1)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如低保证、由扶贫部门出具全国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平台审核确认的建档立卡证明、五保户证明、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等。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有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学生自愿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向班主任提交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调查表》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至本班认定评议小组处。
4.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7.认定决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该学年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且在后续资助工作中也要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码 | 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
面貌 | 家 庭 人口数 | |||||||||||||
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 □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签章 | 学生 本人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2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家庭 人口 | 手机 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3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班级:
学生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身份证 号码 | 家庭人口 | 户口: 城镇□ 农村□ | |||||||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 2.低保家庭学生 □ | 3.特困供养学生 □ |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5.烈士子女 □ | 6.残疾学生 □ | |||||||
详细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学生父母 或 监护人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业 | ||||
个人 确认 |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用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