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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5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讲文明礼貌,无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无受任何通报批评以及纪律处分;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的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或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能测试标准;

(六)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综合素质高;

(八)在符合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2名和无不及格科目的基础上,智育成绩排名必须在同年级同专业的10%以内,或者智育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10-30%之间,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九)曾获校级或以上级别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和学生总数,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差额推荐。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9月上旬):各系(中心)要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9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双面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一式三份)。

(三)各系(中心)推荐(9月21日-9月30日):经班级评议后,各系(中心)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日。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报送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核(10月2日-10月15日):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各系、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学院后5个工作日内,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奖学金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账号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系(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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