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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12-08 10:44:37 来源: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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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及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学工作部部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

第四条 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

委员:各二级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成员、各二级院系学生代表各一名

第五条 资金来源、奖励(或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本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本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这类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3档。

第六条 学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标准由重庆市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项目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必修课)与综合考评成绩按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无补考,无重修科目。

5.学习成绩(必修课)或综合考评成绩按专业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如下:①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全国产生较大影响。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省级比赛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前3名,省级第一名。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

6.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7.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8.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往不文明等现象。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10.具有学校正式高职学籍的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必修课)与综合考评成绩按班级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

4.学习成绩(必修课)或综合考评成绩按班级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7.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8.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往不文明等现象。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10.具有学校正式高职学籍的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的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7.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8.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往不文明等现象。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10.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由各二级院系组织民主评议,对认定通过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必须评为二等助学金及以上。

11.具有学校正式高职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报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一)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同各二级院系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二级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院系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各二级院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三)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二级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院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实施细则

(一) 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打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每年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打卡),颁发重庆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和方式

因国家助学金上级财政拨款时间不固定,学校在获得上级财政拨款后,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一学年以十个月计算)或按学期发放(打卡)。

(二) 违纪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资金,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不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不应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为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在学习、守纪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对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从该生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并停止发放剩余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国家助学金分为十个月份计算发放。

(三) 休学、退学和参军入伍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对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后因休学、退学和参军入伍而离开学校的学生,从该生离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剩余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国家助学金分为十个月份计算发放。

(四) 国家助学金停发后剩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因各种原因停发国家助学金而产生的资金余额,学校将根据资金余额总数重新设置国家三等助学金名额若干。学校将根据各二级院系学生人数比例重新分配名额,并于每学年下期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相关评审实施细则重新组织评审,发放给其他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