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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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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宁师范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宁师范大学,部标代码为10603,英文名为“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中国绿城”—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现有武鸣、五合、明秀、建政、长岗五个校区。武鸣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新宁路508号,邮编530100;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建政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7号,邮编530023;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专科生、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处合署,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国家、招生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编制生源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我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中出现专业、科类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专业、科类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按“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方式: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  提档办法:根据生源情况,由我校与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商议或按照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按投档基准分(考生总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投档基准分相同时,按生源省(区、市)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按照排序位次从高位到低位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二、投档基准分相同但生源省(区、市)未明确投档同分排序规则的,按以下规则排序,按照排序位次从高位到低位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投档录取的省(区、市),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投档录取的省(区、市),分理工、文史两个类别,依次按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三、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首选比较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再按普通类专业排序规则依次比较,按照排序位次从高位到低位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50%+艺术统考成绩×(750/专业满分)×50%。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首选比较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再按普通类专业排序规则依次比较,按照排序位次从高位到低位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70%+体育统考成绩×(750/专业满分)×30%。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

一、按专业测试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投档到我校且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项目招生计划(分性别、小项),根据考生报考的运动项目(含小项),依据考生专业测试成绩和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二、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按以下规则排序和录取

(一)篮球项目专业测试成绩同分排序规则

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按实战能力(比赛)成绩、专项技术投篮成绩、多种变向运球上篮成绩、专项素质摸高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二)田径项目专业测试成绩同分排序规则

田径(径赛)在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对应分值相同时,同小项按照测试成绩(秒)排序择优录取。

田径(田赛)在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对应分值相同时,同小项按照测试成绩(米)排序择优录取。

跳高项目考生在试跳高度达到满分情况下,可以继续试跳,直至失败为止,记录最高测试成绩提供招生院校。我校按照官方提供的最高测试成绩(米)排序择优录取。

(三)原则上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若个别项目(含小项)专业测试合格生源不足等,在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不变前提下,学校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项目(含小项)招生计划数和入围考生人数。

(四)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等不能录取到体育教育专业。

(五)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八条 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录取规则

按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有关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的招生录取要求录取。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广西招生考试院录取指导意见和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按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集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高校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直升分流我校本科专业。

第二十条  考生志愿录取优先顺序及方法

优先录取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身体条件要求、依据

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体检不符合条件的,我校不予录取。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结果为依据。

三、部分专业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

(一)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无色弱。

(二)报考音乐学或音乐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3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2厘米及以上。

(三)报考舞蹈学或舞蹈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厘米及以上。

(四)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厘米及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

(五)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 172~185 厘米,女生身高 162~175 厘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型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身体裸露部位(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膝盖上10厘米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以及面部、颈部、手部等)无明显疤痕,肤色好,无纹身,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行走无明显的内、外八字;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任何一眼4.7及以上(E字视力表)或者0.5 及以上(C字表),无色盲、色弱、斜视等,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区、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

 

第五章   招生大类及专业分流

第二十四条  按招生大类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不分专业,按大类培养,从第三学期开始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

第二十五条  按招生大类录取的学生可选择的分流专业仅限定当年招生计划明确涵盖在本招生大类内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分流计划根据学生的专业分流志愿、专业容量等确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按时来校报到。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而不报到,或者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算起,凡15天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超过15天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学费标准及缴费。学生按学年预缴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根据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实际所修课程及学分结算学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专业学费标准和缴费办法请参看随录取通知书寄出的《新生入学指南》“费用标准及缴费”,也可登录南宁师范大学财务处官网(网址https://cwc.nnnu.edu.cn/)“收费公示”栏目查看学费标准。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约4200元/生.学年。

(二)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约12000元/生.学年。

(四)职教师资班专业约7000-7500元/生.学年。

(五)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六)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港澳台合作办学),第一、二、四学年在我校学习,学费18000元/生.学年,第三学年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学费18000元/生.学年,其他费用自理。

(七)按大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前按招生大类中学费标准最高的专业预缴学费,专业分流后按实际就读专业收费标准预缴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根据修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实际所修课程及学分结算学费。

(八)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免缴学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预科阶段缴费上学,按预科阶段培养院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及缴费。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收费。武鸣校区、五合校区六人间1350元/生.学年,四人间1550元/生.学年;长岗校区、明秀校区6-8人间800元/生.学年,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部分加装空调的宿舍加收15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第八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我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善良助学金、至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物价补贴等资助项目,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三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南宁师范大学。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招生监督联系方式

(一)学校官网:http://www.nnnu.edu.cn

(二)招生信息网:http://nnnuzsb.doerjob.com/

(三) 招生咨询电话:0771-3903928(兼传真)

(四)招生监督电话:0771-390852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00—12:00,15:00—18:0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招生简章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宁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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