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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赣南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医发〔2017〕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学校纪委、人民武装部、学生工作处(部)、招生就业与管理处、各教学学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工作日程;审核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2.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及相关教授等组成的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计划;拟定专业转出和接收计划人数;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制订遴选转专业学生考核方案并初步确定录取名单;做好转入学生接收等工作。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生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生源省份分文理科招生的学生只能在本类别内选择转入专业,不可跨文理大类,即理科生源可调整到理科或文理兼招专业,不能调整到只在文科招生的专业;文科生源可调整到文科或文理兼招的专业,不能调整到只在理科招生的专业。生源省份不分文理科招生的学生,应符合转入学院专业提出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只能在本类别内调整专业。原则上低层次录取的专业不能转入高层次录取的专业学习(若高考成绩高于当地录取至学校该专业最低分,又符合报名条件的除外)。高层次录取的专业学生,如学习确实有困难,可申请转入低层次录取的专业学习。学习年制不能变,即四年制专业只能转四年制专业,五年制专业只能转五年制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含方向)不接受学生转入。

2.教学资源满足需求。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各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转出、转入人数不能影响该专业开课基本人数要求(不低于30人),转出人数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0%,转入人数以学校公布的计划数为准,不得超过现有专业人数的5%,

3.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申请专业调整的基本条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调整专业。

1.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第一学期必修课程考试及格,截止申请提出之日第二学期无必修课程不及格;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5.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直接转入相近专业。

1.复学后因原专业停招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够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后正常退役复学的,限新生报到入伍或大一期间入伍;

4.因创新创业保留学籍后复学的,限新生报到创业或大一期间创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正在休学的;

2.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3.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

4.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如保送生、定向生、联合培养学生等)和非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专升本、单独招生等)。

5.不符合转入专业身体健康要求的。

6.其它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八条 为确保教学稳定,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一次(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标准方可毕业。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1.学院根据规定的比例范围依据教学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学生名额,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公布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数,同时各学院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3.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所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统一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

4.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复核后下发相关学院,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名单,拟定工作方案,制订遴选办法,并及时向学生公示,确定专业接收名单,并交教务处汇总。

5.召开转专业工作小组会,通报转专业开展情况,拟定转专业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公布名单。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6.各学院汇总转专业学生报到情况,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名单及时调整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转专业后学籍管理及课程修读规定: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无故旷考、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2.已被批准并已办理转专业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3.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安排在同年级学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4.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读的必课程需补修,原则上以自修为主。转专业前已修读完成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成绩与学分认定,不必重修,其余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转为选修课学分。

5.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对在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级学生开始试行,其它有关转专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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