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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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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75

第五条  学校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

邮政编码:51908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部分专业在四川省为本科第一批,在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且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广东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并且报考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报考我校的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并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在部分无排位省份,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若总分、专业志愿相同,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美术类专业录取时术科成绩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

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对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如按综合分投档,则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否则按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 = 高考文化成绩*40% + 术科统考成绩*60%。

若总分、专业志愿相同,按先术科后文化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若文化课、专业课、专业志愿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院校代码招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在其他招生省份的招生院校代码详见各生源省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在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在选测科目必须达到BC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必须达到4C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符合专业选测和必测要求的进档考生将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专业安排。当选测科目等级超过C达到B、B+、A、A+时,分别加分1、2、3、4分,另一科目超过B达到B+、A、A+时,分别加分1、2、3分(具体加分详见下表)。按照投档成绩与加分之和排序。


B

B+

A

A+

C

0

1

2

3

B

1

2

3

4

B+

2

3

4

5

A

3

4

5

6

A+

4

5

6

7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我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及企业资助学生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具体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我校专门设立有新生奖励,对录取的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我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 人:何老师;

监督电话:0756-3622718;

传    真:0756-3622718;

电子邮箱:jianchashi@bitzh.edu.cn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3622966

传    真:0756-3622558

电子邮箱:admission@bitzh.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bitzh.edu.cn/

招生网址:http://admission.bitzh.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授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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