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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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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浙江省以外招生省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委代码:13688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第七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条  收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学费标准:通信技术、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安全技术管理等十个专业学费为6600元/年;市场营销、金融管理、快递运营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四个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年;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光通信技术等三个专业的学费为7500元/年。2019级新生学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2.住宿费:1600元/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19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和其他特殊奖学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帮扶措施,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学院招生负责人
1.联系电话:0575-88052795,0575-88053348、0575-88313375
2.传真:0575-88052795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开元东路88号
4.邮政编码:312366
5.E-mail地址:zs@zptc.cn
6.学校网址:http://www.zptc.cn
7.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ptc.cn
8.学校招生工作负责领导:黄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于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校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八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招生省市相应批次招生的投档规则和我校的生源情况及投档比例所确定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于某一位考生,首先检索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再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直至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时,根据专业服从与否分别处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进档的同分考生,按照该考生所在省市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确定考生间录取顺序。
3.对于江苏省考生,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物理;文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历史,必测科目要求4C,技术科目合格。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录取。
4.我校2019年面向浙江、江西、江苏、安徽、福建、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甘肃、河南、山西、黑龙江、新疆等十六个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校”、“学校”等文字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条  我校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省市相关招生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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