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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上海戏剧学院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戏剧学院
二、就读校址
华山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630号;
莲花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211号;
虹桥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674号;
浦江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800号。
三、招生层次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戏剧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戏剧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艺术管理、戏剧学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加分上限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不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艺术管理、戏剧学专业录取规则为普通高校第一批次(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按本科普通批次)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比例为1:1,其中戏剧学专业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150分制)。同分处理原则为:如果总成绩同分,文科以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理科以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不分文理的按省级招办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上海考生如按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后再遇同分,参考我校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5.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二、在非平行志愿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四、除艺术管理、戏剧学专业外,其余专业均需本院校考专业合格。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艺术类专业招生项目按照已公布的《2019年上海戏剧学院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十四、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沪教财(2000)27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教财(2003)93号)、(沪教财(2012)118号)
十五、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2495375
十七、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www.sta.edu.cn
招生处(办)官网: http://zs.sta.edu.cn
咨询电话:021-62488077
十八、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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