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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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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第三条   学院概况: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设立了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可录取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参加黑龙江省单考单招并通过面谈的考生,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并达到分数线的考生。
第十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考办指导下,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训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届时根据本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我院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旅游管理》、《动漫制作技术》、《社会体育—跆拳道方向》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餐饮管理》专业学费8400元/学年;《电子商务》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财务管理》、《会计》、《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工程造价》、《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7000元/学年;《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学费15800元/学年;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协助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毕业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网上电子注册,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条   学院通讯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
(邮政编码:161042)
招生咨询电话:0452—6805486  6805487
招生网址:http://www.qlgxy.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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