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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高职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管理通知

时间:2018-12-29 09:21:57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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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94号)精神,推动产教协同育人,进一步加强高职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立项要求
  (一)申报主体
  由高职院校牵头,联合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院校近3年无违规办学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申报专业至少有一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为学校重点建设专业。优先支持校企合作基础好的高职院校和专业申报。
  2.与院校联合申报的企业应为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业内口碑好。优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企业、校企合作开展好的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申报。
  3.与院校联合申报的行业协会应为依法设立、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服务为本的省级或设区市级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企业有影响力,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成效突出。
  (三)遴选程序
  1.自愿申报。高职院校填报《福建省高职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1),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每所高职院校申报的试点专业不超过5个,同一试点专业每家企业只能与1所高职院校联合申报,原则上每个试点专业的合作企业不超过5家(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的可适当放宽)。
  2.审核推荐。设区市属高职院校牵头申报的,须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向我厅推荐。
  3.评审确定。我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试点项目名单(试点院校、合作行业企业、试点专业),并予以公布。
  二、规范试点招生管理
  (一)招生对象
  试点项目招生对象须为合作企业在职员工,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不含当年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需提供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3.在合作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准),需提供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生程序
  1.组织报名。试点院校会同合作行业企业制订试点招生方案,由相关企业组织员工报名。试点院校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把报名资格条件,严防弄虚作假。
  2.单独考试。我厅授权试点院校,采取“文化综合知识考试+专业基础考试与岗位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试办法,组织单独考试,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规范运作。
  3.预录取。由试点院校按照单独考试成绩进行预录取,预录取信息应在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公示7天,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省教育厅、发改委联合下达的“二元制”招生计划。
  4.正式录取。预录取名单经我厅审核通过,并经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程序录取后,由试点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强化教学组织管理
  (一)建立教学管理机构
  试点院校要会同合作行业企业设立“二元制”试点项目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教学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严格课堂纪律管理,开展巡课和听课。建立校企共同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二元制”试点专业建设、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等。
  (二)编制人才培养方案
  “二元制”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应针对在职企业员工的生源特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企业工作岗位实际需求,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并与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衔接,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构建课程体系、安排教学进程,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条件保障等要求。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要融入行业企业最新技术技能,注重与合作企业职业能力要求以及岗位工作任务的对接。
  高职院校“二元制”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应报我厅备案。
  (三)教学组织实施
  试点专业依托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教学、实训资源,结合合作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学生)工作实际,构建“校企双场所、工学交替”教学组织形式。根据课程类型,合理安排校企双场所的教学内容,采用集中讲授、企业培训、项目教学和岗位轮训等方式灵活安排教学。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由院校负责实施,专业理论课程教学以院校为主实施;专业实践性教学以合作企业为主实施,运用真实任务、真实案例教学的覆盖率达90%以上。顶岗实习可结合学徒(学生)实际工作完成,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顶岗实习。
  (四)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实行校企“二元”评价,校企共同制定课程学习和实训实习(工作)评价标准,共同参与学徒(学生)考核评价。坚持德技并修、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注重过程性考核、终结性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推行专业理论课程考试、专业技能课程测试、综合职业素养评价。部分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用岗位工作任务考核结果折算为课程考核成绩。鼓励学徒(学生)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毕业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学徒(学生)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能
  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要高度重视学生管理工作,共同设立学生管理部门,加强统筹管理,对学徒(学生)实施有序、高效管理。坚持校企分工合作、协同管理、职责共担,学徒(学生)在校期间主要由院校管理,在企业期间主要由企业管理。实行双“辅导员”制度,院校辅导员、企业辅导员分别由院校和企业人员担任,负责学徒(学生)在院校、企业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健全管理制度
  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要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学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生活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和档案管理工作。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应当维护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徒(学生)就读期间与合作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视同放弃“二元制”学习资格,由试点院校作退学处理。
  五、建立“双导师”队伍
  (一)明确导师职责
  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要建立互聘共用、分工合作、协同育人的高素质“双导师”队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活动。
  1.院校导师。主要负责实施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学,负责学徒(学生)的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
  2.企业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实践性教学和技术技能训练,传授岗位实战经验,传承企业文化,负责学徒(学生)专业实践性教学、技术技能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
  (二)遴选导师条件
  1.院校导师。试点院校教龄3年以上的现任教师,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与试点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企业实践经历。
  2.企业导师。在合作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具有相关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较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
  六、完善试点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领导是“二元制”试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校企共同成立“二元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试点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二元制”试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试点工作质量监控,指导试点院校建立试点项目质量年报制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试点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或暂停试点资格。
  (三)重视试点研究
  试点院校要边试点、边研究,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不断提升试点工作水平。坚持实证研究和理论探索相结合,形成一批高职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成果,打造福建特色职业教育“二元制”品牌。
  七、其他事项
  (一)各高职院校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新增试点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报送我厅职成处。
  (二)对于往年已公布且上一年度有招生的试点项目(试点专业及合作企业均没有变动),如需继续招生,需于每年2月底前报我厅职成处备案(附件2)。
  联系人:黄颖,电话:0591-87091248。
  附件:1.福建省高职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
  2.福建省高职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招生备案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