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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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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厦门医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为确保我校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厦门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厦门医学院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厦门医学院(全国代码:12631)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六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1999号

第七条 学历证书种类: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历相应待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厦门医学院2023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厦门医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官方网站、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条 厦门医学院对实施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的省份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规则进行。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网站公布的为准。对于有选考科目要求的招生专业,考生选考科目需与要求相符方可报考。

第十一条 厦门医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学校医、护、药、技类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厦门医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录取时,厦门医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厦门医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制考生性别。

第十五条 厦门医学院在福建省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简称“定向生”),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定向生录取后需与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县级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厦门医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各项政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正透明、择优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厦门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厦门医学院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志愿,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调档原则及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录取;对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专业调配原则

第十九条 厦门医学院对于学校进档考生,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其他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

第二十条 厦门医学院专业调配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即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置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分排序从高到低依次调剂至计划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仍无法确定排序,则由学校招生工作小组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厦门医学院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在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专业调剂仅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厦门医学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招生“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厦门医学院收费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等部门文件执行。

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执行收费。

专科专业: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执行收费。

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局、福建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办理。

住宿费标准:住宿费为970元/生·学年(6人间)。

第二十四条 厦门医学院有完整的奖助体系,涵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家庭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勤工助学等多元组合的资助体系,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制定了《厦门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厦医教〔2019〕40号)《厦门医学院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厦医教〔2020〕10号),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六条 录取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厦门医学院招生网站和“厦门医学院招生在线”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mc.edu.cn

招生网址:https://www.xmmc.edu.cn/zsxx/

公 众 号:厦门医学院招生在线

咨询电话:0592-6275566、0592-6375566

传真号码:0592-6275566

监督电话:0592-5953811

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1999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医学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本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厦门医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