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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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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三明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政策,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

三明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3年陈宝琛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是国家“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建设高校、教育部“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全国首批试点院校、福建省一流应用型高校,入选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和“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高校,拥有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等42个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平台。学校坚持做强工科、做优师范、做特文科,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特色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和1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和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25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明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动画、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贸易经济、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英语(师范类)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该两个专业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没有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市、自治区)不作要求;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100分(含)以上(试卷满分为150分),其他招生专业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专业只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总分60%的考生,该项目部分课程采用中英双语教学,部分专业课程日常测验和考核采用全英文形式,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三明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三明各县(市、区)户口且在三明各县(市、区)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公费师范生实行按三明各县(市、区)单列录取,只招收具有三明各县(市、区)户口且在三明各县(市、区)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考生只能报考户籍和学籍同在的县(市、区)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到校报到注册前须与各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个人承担。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原则: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仍同分的,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音乐类及播音主持类录取原则: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总成绩)和专业省(市、自治区)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合格线。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分相同时,采用以下录取原则: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同分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综合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福建省(综合分满分为750分)

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40%+专业成绩×2.5×60%。

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专业成绩×2.5×70%。

2.其他省市(综合分满分均折算为100分)

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文化满分×4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按综合分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投档成绩(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采用以下录取原则: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同分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按非综合分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福建体育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专业成绩×7.5×70%。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费〔2014〕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学费若有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各类专业(项目)学费标准如下:

1.一般专业:普通学科专业为480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为520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学类专业:8400元/学年。

3.闽台合作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8000元/学年。(“3+1”项目在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学费及住宿等相关费用由台湾合作高校收取)。

4.国际课程项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专业20000元/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围绕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形成“奖、贷、助、补、减、免、缓、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帮扶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http://xgc.fjsmu.cn/

Website/Home/Index),咨询电话:0598-8398809。

第七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二十六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二十七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二十八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二十 不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三十 不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三十一 不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三十二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三十三 不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三十四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三十五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十六 不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三十七 不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招生申诉电话:0598-8399682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https://www.fjsmu.edu.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网页(http://zjc.fjsmu.edu.cn/main.htm)查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